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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格”释法】诉讼须严肃 举证需依规——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逾期举证行为予以训诫

  发布时间:2024-12-05 19:52:34 打印 字号: | |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义务。而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行为,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即使证据被采纳,也有可能面临训诫、罚款等处罚。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进行口头训诫,旨在进一步增强当事人的举证意识、提高举证能力。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原告李某将被告郑某诉至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偿还自2010年至2018年期间的借款及利息。因原告仅提交部分借款凭证,经审理,判决支持部分诉讼请求。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原告补充提交银行转账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性证据,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相关,法院予以采信。

原告重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均形成于起诉前,其逾期举证行为影响了审理结果,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官依法对原告李某进行口头训诫并向其释法析理,原告李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庭表示悔过。

【法官释法】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限,是证明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虽采纳证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

举证期限的设立,旨在促进当事人平等对抗,提高诉讼效率,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判,从而维护诉讼秩序和裁判效力的稳定性。逾期举证的行为有违诚信诉讼原则,在实体上,增加法庭查明事实的难度;在程序上,拖延案件的审理周期,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惩戒不是目的,而是人民法院为了纠正不良诉讼风气、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措施。为维护自身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强化责任意识、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地提供证据,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立案庭号码:0979-8442072;0979-8442073

联系电话:0979-844208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