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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房租租赁起纠纷 法院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4-10-31 15:27: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之间一直存在事实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格尔木市某商铺用于个体工商户经营2023年2月13日双方签订书面《租赁管理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每年租金10000元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交付,若未交清租金,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20%收取违约金,同时有权无偿收回租赁物,并解除合同。承租期内,被告欠付2021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2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0000元,2023年6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租金8333元,以上共计18333元。多次索要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欠付租金20%的违约金以及实际搬离前房屋占用费,立即腾退并搬离案涉房屋,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关系。

受理该案后,法官认真查阅案卷材料,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标的不大,可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便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双方的实际困难后,让双方来法院进行沟通调解。因原告诉前曾多次向被告主张租赁费,被告均未支付,原告情绪较为激动,加之被告暂时没有还款能力,调解工作一时陷入两难。承办法官分析案情后,充分考虑原、被告的现实困难,分别从原、被告的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成功化解纠纷。

案件调解成功后,原告表示法院为每个当事人考虑,法律服务深入人心,让他切实感受到了温暖,并表示愿意换位思考,体谅被告同意调解。被告则表示,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在减轻负担的同时不影响店铺的正常经营,达成了双赢的效果,并向法官承诺一定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案结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近年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理念,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用实际行动为“实质解纷”按下快捷键,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