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促进干警互学互鉴,打造过硬法院队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持续开展“民法典我来讲”活动,第二十九讲由行政审判庭法官熊静姝为大家进行授课。
课上,熊静姝法官向与会人员重点分析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介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之间,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因此法律上认可其从事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不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样一概否定其行为效力。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又不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样完全、充分,因此法律又必须对其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一定限制,这既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避免其因实施与行为能力不匹配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利益受损,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
培训结束后,干警们纷纷表示,此次培训内涵丰富,干货满满,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深度,聆听之后受益匪浅。在今后工作中,将自觉学好、用好民法典,不断提升审判能力和水平,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