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并邀请市长江源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江源国家公园可可西里管理处等单位工作人员及市长江源民族学校师生旁听庭审。
经庭审查明,1999年,被告人马某某及其同案犯等十一人为获取高额经济利益,以残忍手段枪杀藏羚羊745只,属情节特别严重。盗猎分子的行为致使藏羚羊种群遭受了无法估量的损失,是对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更是对法律的藐视。合议庭依法对潜逃二十余年、近期归案的被告人马某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法官说法】
藏羚羊是青藏高原基础物种和陆生动物的典型代表,对支撑完整生物链,维持青藏高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21年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藏羚羊保护级别为一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即“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法官寄语】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规定青藏高原野生动植物种属保护及行政部门和广大群众均有权利对污染、破坏青藏高原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保护高原生态是每个人的共同责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认清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承担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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