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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格”释法】警惕!隔夜酒成“马路杀手”
  发布时间:2024-09-24 20:52:40 打印 字号: | |

朋友聚餐、佳节宴饮本是人生乐事,然而总有人心存侥幸,认为“隔夜了,不算酒驾”“挪个车而已,没问题的”“多喝点水就好了”“我酒量好,喝一点没事”……最终导致惨剧发生,轻则被扣分、罚款,重则面临刑事处罚、失去自由,甚至造成无可挽回的人身伤害、家破人亡。

2024年8月被告人赵某(化名,男性)与朋友在家中饮酒至半夜,随后休息,第二天上午被告人赵某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被交警拦下检查,经检测赵某体内酒精含量仍达116.7mg/100ml。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最后陈述中,被告人赵某表示因自己心存侥幸,触犯刑律,悔不当初。

【法官说法】

有些司机认为午餐或晚餐饮酒后睡一觉便可以驾车,结果因酒精含量超标被交警查获,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隔餐醉”或“隔夜醉”,给出行带来很大的危险。因为人体血液中的酒精代谢需要一定过程,酒精浓度高低既与酒后休息时间长短有关,也与个人体质有关。喝酒后第二天,不同人体内的酒精含量不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酒醒了”。如果晚上饮酒过量,次日在没有完全醒酒的情况下,千万不要驾车出行,以免“隔夜酒驾”,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虽是老生常谈,但惨剧依然屡屡发生,切勿存侥幸心理,以免乐极生悲。

立案庭号码:0979-8442072;0979-8442073

联系电话:0979-8442082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