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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我来讲”第二十四讲】《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发布时间:2024-08-30 20:53:40 打印 字号: | |

8月30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继续开展“民法典我来讲”活动,第二十四讲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冯珍珍法官向大家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相关内容。


课堂上,冯珍珍法官结合具体法条、自身学习和审判实践,分别围绕民事主体享有知识产权的条文主旨、概念、特征、类型及法律适用原则几个方面全面展示了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规定,阐述了其内涵和重要意义,同时,向大家讲解了海西地区涉知识产权案件实现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审判情况。


本次同堂共学,进一步加深了法官、法官助理对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的认识,厘清了海西地区涉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情况。参会人员表示,此次活动受益匪浅,对知识产权有了进一步了解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法治理念,持续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推动知识产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立案庭号码:0979-8442072;0979-8442073

联系电话:0979-8442082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