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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醉酒闹事袭警?真“刑”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8-26 21:40:08 打印 字号: | |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袭警案,被告人酒后无故阻拦他人车辆,后车主报警。格尔木市公安局昆仑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身着制式警服在现场处警过程中,被告人用拳袭击民警面部,致该民警面部受伤。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经当庭法庭教育,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酒后冲动的行为深感自责。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亵渎。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虽其辨认、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减弱,但行为人饮酒后所致的醉酒状态系自陷行为所致,具有主动性,行为人在饮酒前应当对此有所预见,可以选择避免该结果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下仍实施袭警行为,公然挑衅了国家、警察的权威,依法应当打击。

原本的“小事”,因为一时冲动变成了“大事”,这下不仅喜提“银手镯”,还成了反面教材。如果对执行职务行为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切勿因一时冲动,暴力抗法,挑战国家法律尊严、挑衅人民警察执法权威,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立案庭号码:0979-8442072;0979-8442073

联系电话:0979-8442082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