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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长期坚持的“七个一”有益经验
  发布时间:2024-08-15 20:48:25 打印 字号: | |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近年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模式探索,以“七个一”举措协同推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两篇文章,持续打造生态司法服务保障“格法样本”,为推进美丽格尔木、美丽海西建设保驾护航。

一、坚持践行一个领袖嘱托,在政治建设上做文章。

该院坚持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紧密结合,持续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的殷殷嘱托,以司法保护海西生态环境为己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在具体案件中强化法律贯彻实施和规则转化。

二、坚持抓住一个党建品牌,在思想建设上做文章。

该院积极探索党建引领环资审判工作新路径,将党组织优势转化为做优环资审判、服务保障经济建设的强大力量。以“绿”为尺,聚焦“党建+共建共治”,创建“‘格法党旗红 党徽映天平’环资审判之法保生态篇”党建品牌,坚持把推动基层良法善治作为加强党建工作的着力点,通过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化解基层环境资源治理难题。

三、坚持落实一个京青协议,在专业建设上做文章。

为跟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效能,该院高度注重提升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开展“京青专家师带徒”活动,成立“京青专家”师带徒学习小组,借助“外脑”“外力”解决环资审判过程中的专业性问题,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审判相关配套知识体系,建设了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环境资源审判团队。

四、坚持用好一个协作平台,在体系建设上做文章。

审结涉环资新类型系列案——碳排放交易纠纷案中,积极与税收部门及各地绿色交易平台沟通联系,探索碳排放交易中无形物税收性质、方式及税率,结合法理原则与各方当事人做沟通释明工作,成功调解并及时履行完毕。碳排放交易“开票难”问题解决,不仅能助推绿色低碳发展,还保障了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坚持推动一个联动机制,在制度建设上做文章。

该院成立“协调联动”工作小组,制定《共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沟通协作意向书》,印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协同联动工作办法》,推行“诉前制发禁止令+判前做全面评估+判后研提司法建议+执后回访监督”的案件审判执行机制。通过与环境行政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签订协作意向书,推动形成协同共治的大保护格局。

六、坚持构建一个治理屏障,在目标建设上做文章。

该院不断优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机构建设,落实归口要求、明确案件范围,推动环境资源审判理念、规范、责任、标准、程序等“三审合一”全面融合增效。该院强化规则引领,统一法律适用,打造环境资源精品案件,审结的青海省首例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切实让“小案件”发挥“大效应”,做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

七、坚持营造一批教育基地,在阵地建设上做文章。

为进一步做实“绿色文章”,为生态保护披上“司法铠甲”,我们延伸审判职能,在青海黄河新能源维检有限公司、青海芝润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格尔木市长江源生态环境保护中心、长江源民族学校设立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及生态保护教育基地,围绕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世界地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涉环境资源类法律知识的普法宣传活动,走进景区、社区、学校、企业,贴近群众开展保护环境法治宣传,创造了一次又一次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对话,一场又一场环境资源与法治宣传的邂逅。

进入新时代,生态文明发展成为一道必答题。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双赢多赢共赢,用心用情用力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以司法之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以法治之盾守护生机盎然的“绿色海西”。

立案庭号码:0979-8442072;0979-8442073

联系电话:0979-8442082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