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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格”释法】 妻子终止妊娠不满半年 丈夫起诉离婚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24-06-09 00:47: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苏某某(男方)起诉被告马某(女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2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5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因双方文化差异较大,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离婚。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被告马某2024年2月29日终止妊娠,而原告苏某某在起诉过程中隐瞒了该事实。

经向原告苏某某核实,其对终止妊娠的事实予以认可。承办法官向原告苏某某了解其离婚的缘由并释法说理,鉴于其无证据证明确有受理其离婚诉讼的必要性,法院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的规定驳回了原告苏某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是基于对妇女、胎儿、幼儿身心健康的特别保护对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上的限制性的规定。女性承担着生儿育女的重任,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是女性的一个特别时期,在这段时期内身体负担比较重,体质比较虚弱,行动也极不方便,非常需要男方的照料和帮助。另外,从心理状态来看,妇女在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期间,心理脆弱,承受能力较差,非常需要关心和抚慰。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丈夫应当在这一时期履行自己对妻子的扶助义务。在此期间内,男方起诉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可能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而该条仅是对男方起诉权的推迟,并未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诉权与离婚的权利。该法条在立法上为特殊时期的妇女保驾护航,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立案庭号码:0979-8442072;0979-8442073

联系电话:0979-8442082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