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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理性认识“执行难”“执行难”不等于“执行不能”
作者: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08 23:25:32 打印 字号: | |

许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拿到执行案款,当人民法院穷尽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可能会认为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实际上,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为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对“执行难”“执行不能”形成科学理性的认识,市法院开展“‘宪法宣传周’之理性认识‘执行难’”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

活动中,干警围绕“执行不力”与“执行不能”的区别和联系,“执行不能”的成因,“执行不能”的客观表现进行重点讲解,增强人民群众对“执行不能”的接受性,最大限度提升宣传效果,努力使“执行不能”客观现象的观念深入人心。



【法官提醒】

“执行难”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但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导致人民法院查询财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相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具体表现为:查人找物难、财产变现难等。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虽然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无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是客观现象,绝非“法律白条”。“执行不能”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是当事人自身需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立案庭号码:0979-8442072;0979-8442073

联系电话:0979-8442082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