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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格”释法】民事被告变被执行人又变罪犯?——被告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被判处刑罚
作者: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03 15:08:01 打印 字号: | |

11月2日,市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姚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执行局组织部分被执行人全程参与案件庭审观摩,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姚某系夫妻,2018年,因未按期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二被告未如实报告个人财产情况,并擅自将姚某名下房产变卖,所得款项均未用于履行执行义务,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二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姚某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陆续履行部分执行义务,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二被告人以身试法,挑战诚信底线、藐视法律红线,明知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却不如实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且在擅自变卖房产后,不履行执行义务而挪作他用,致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最终被判处刑罚,充分表明,以任何方式逃避、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都将付出经济、信用、人身自由的代价。

市法院将继续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真正发挥好司法裁判的定纷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为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立案庭号码:0979-8442072;0979-8442073

联系电话:0979-8442082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