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青2801民初3533号案件,因该案属原告与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不适宜随机分案,应当由现承办人承办,故本院对该案进行二次分案,现公示如下:
原承办法官赵 琰,办公电话:8443366
现承办法官马锦萍,办公电话:8442257
特此公示。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