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行工作中充分尊重民族习惯,用少数民族群众易接受的方式执行,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近日,市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涉少数民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才某与被告斯某经格尔木市唐古拉镇措里玛村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借贷事宜达成协议,据此该委出具了藏文调解协议,该协议载明:2016年原告才某给被告斯某借款20000元,并口头约定2017年10月20日被告还款。审理阶段调解时,被告承诺于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偿还借款,双方均同意该约定,经查明被告斯某向原告才某还款500元,本院判决被告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才某借款19500元,驳回原告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斯某,其以语言不通拒绝配合执行声称“诈骗电话不能相信”,执行干警用其他办公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均被拒绝接听。历时7天经多方查找,执行干警了解到被执行人斯某在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通过指挥中心联系到安多县法院请求协助执行,经执行干警详细说明情况后,安多县法院电话通知其接听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电话。联系上被执行人斯某后执行干警释法明理,因语言不通多次向被执行人亲属告知执行依据并要求立即履行偿还申请人才某借款义务,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该案已执行完毕,并通过“一案一账户”向申请人发放案款。
申请人才某拿到结案通知书和案款后,专程送上一面载有“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以表达对执行干警的感谢。
该案的办理充分彰显了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公正司法的同时,用高效、耐心、真诚的实际行动为执行工作增添了一份“温情”,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执行的“温度”,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
近年来,涉及少数民族的案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不仅具有行为类案件本身“案件产生原因复杂、案件执行投入大”的特征,更因其中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问题,极易产生涉法涉诉信访。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该类案件执行过程中贯彻“石榴籽”精神,通过善意文明执行,既维护了民族团结和地区稳定,又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