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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为正义“狂飙”让黑恶势力无处可藏
作者: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30 21:12:41 打印 字号: | |

扫黑除恶题材影视剧《狂飙》受到不少观众的热捧,剧中的强盛集团团伙运用各类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成为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我们在看剧的同时,不妨来学习一些法律知识。



在《狂飙》大结局中,高启强被判处的第一项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什么是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二)什么是恶势力组织?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三)如何从严惩治和防范黑恶势力,怎么才能防止“强盛集团”卷土重来?为了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为了防止其死灰复燃,根据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了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市法院干警在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宣传的同时,现场向群众讲解扫黑除恶重点打击对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具体法律规定,并结合法院审理的赵某某等恶势力犯罪一案就“有组织犯罪”的特征、行为方式、危害后果进行全面的分析,动员群众了解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扫黑除恶的目的、意义,引导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并鼓励群众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发送邮件等多种方式举报揭发有组织犯罪的线索,凝聚起共同参与扫黑除恶斗争的强大合力。


影视剧《狂飙》虽已完结,但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绝不“剧终”。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牵引,坚持打防并举,更加积极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不断夺取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新胜利,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格尔木法治格尔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