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首次以“3+4”(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模式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马某来、马某军、李某三人危害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马某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这是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首次采用七人合议庭的模式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一步彰显了司法的民主性、公正性,对提升司法透明度、拓宽人民监督渠道,增进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7日,被告人马某来、马某军、李某相约从海西州乌兰县希里沟出发,李某驾驶一辆皮卡车携带望远镜、刀具,马某来携带一支改装步枪,马某军携带望远镜等物品前往海西州乌兰县茶卡镇南山。到达山下后,马某来先行上山,李某及马某军在后面用望远镜寻找并发现鹿群后用电话告知马某来鹿群位置,马某来用其携带的改装步枪猎杀野生鹿一只,三人对鹿分解后拿部分胴体放在车上,将其余残体扔在原地,后在返回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三人猎杀动物为白唇鹿,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因本案系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某来、马某军、李某承担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唇鹿的赔偿款30000元;2.判令被告马有来、马生军、李龙在省级以上媒体就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之规定指定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庭审情况
本案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陪审员共同组成。庭审前,合议庭成员认真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庭审中,合议庭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有序推进案件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审理,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民事侵权事实进行了详实的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就本案的定罪量刑、民事诉求进行辩论。被告人马某来、马某军、李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懊悔,已在庭前交纳了赔偿款并在青海法制报上刊登了致歉信。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认真评议,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实现了实质参审。
法官普法
(1)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即“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3)七人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保护野生动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在此提醒:要增强生态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莫为了金钱或口腹之欲,违法违规猎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旦触碰刑法“红线”必将受到严厉惩处,不但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难以弥补的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