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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莫让你的“两卡”成为沾着鲜血的利器
  发布时间:2022-04-02 18:21:21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如果有人告诉你,出售或出租名下的银行卡,就能“轻松挣钱”,你会心动吗?但如果这种行为涉嫌犯罪,并有可能害人性命、毁人家庭,你还会心动吗?一些人因为一时贪念,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受到法律严惩。

“我不知道我的这种行为竟能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我认罪悔罪”,这是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为牟利把名下银行卡给他人用于实施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彭某、高某不停重复的话语。案件的侦破还要从一份遗书说起,年仅23岁的受骗人张三遗书中充满了对诈骗分子的愤恨和对家人满满的愧疚。2021年9月23日,受骗人张三的哥哥急匆匆到格尔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称:其弟张三被电信诈骗集团分子骗取钱款后自杀身亡,请公安机关查办严惩凶手。公安机关通过对受骗人张三手机银行资金流向分析,将目标锁定在本案被告人王某升、彭某、高某的身上。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升、彭某、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当庭查明:被告人王某升、彭某、高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其银行卡可能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上线。2021年7月,王某升前往福建省厦门市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上线。同年9月,王某升又组织彭某及他人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办理银行卡及U盾后,将办理的银行卡、U盾提供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上线。9月18日至23日,被告人高某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提供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上线。

经查询,被告人王某升提供名下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988934.62元;被告人彭某提供名下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974988.16元;被告人彭某提供名下银行卡及U盾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5918661.86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升提供银行卡及组织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9907596.48元;被告人彭某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7893650.02元;被告人高某提供的名下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110186.17元。

2021年9月20日至21日,受骗人张三被他人以网络贷款的手段诈骗人民币44999.66元后自杀身亡。被骗钱款中15000元流入被告人彭某提供的尾号为66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12000元流入被告人高某提供的尾号为9246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升、彭某、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要素,结合被告人彭某、高某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致使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造成被骗人张三自杀的情节,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年四个月、二年,并处罚金。

案件虽然审结,三被告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被骗人张三的生命也被定格在23岁,令人惋惜。对实施诈骗提供帮助的行为危害巨大,同样需要严厉打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1.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出卖的银行卡,很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莫贪图小利成为诈骗集团、犯罪集团的帮凶,害人害己;

2.妥善保管自己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不借给他人使用;不随便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的和支付信息的图片;

3.不点击短信、网络聊天工具或者网站中的可疑链接;慎扫不明来历二维码;不轻信陌生电话;使用资金较少的银行卡用于网络支付;

4.如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挂失银行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有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