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贯彻落实诉讼费缓减免交规定,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为群众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可以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情形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需要依法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具体分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三种方式,三种救助方式的适用情形有所不同。
(一)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地;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司法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一)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二)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三)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地残疾人、还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医院、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流程
(一)申请流程
1.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案件申请。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立案庭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项的规定,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2.二审民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提交上诉材料时一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也可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3.当时人不能同时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提出申请。
(二)审批流程
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中,对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采取二级审批制度,由立案庭负责初审,主管领导负责签发,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并将理由和依据书面通知当事人:
1.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驳回当事人申请,要求其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2.符合缓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当事人缓交申请,规定其缓交的期限,要求在缓交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3.符合减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当事人减交申请,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要求其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其余的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4.符合免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当事人免交申请;
5.一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并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按照上列规定,由立案庭或者案件承办部门按规定办理;
6.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保全费用的,依照上列对于原告的规定,由立案庭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四、司法救助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立案时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二)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