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是我们表达诉求、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的最直接保障。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被告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为藏族,不认识汉字也听不懂普通话,无法正常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为确保诉讼程序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我院聘请翻译人员,承担翻译工作,参与案件的整个办理过程。
2021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在格尔木市曲麻莱移民新村南某某家中与被害人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挥拳将被害人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面部外力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地和被告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沟通,并给双方当事人充足的时间与翻译交流,使被告人准确进行供述、辩护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样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诉讼请求,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部分损失,该案当庭进行了宣判。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主动聘请翻译人员参加庭审,为法官公正审理涉及少数民族不通晓汉语的当事人提供了语言支持,体现了市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惩犯罪的同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践行司法为民温情,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年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诉讼的权利,引导原、被告表达正确诉求,解决人民群众的烦心事,双语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