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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明确义务主体 维护自身权益
  发布时间:2022-03-02 17:40:53 打印 字号: | |


古人云:冤有头,债有主。追讨债务,应当有明确的责任承担主体,否则,无法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诉讼主体不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0年7月11日,被告王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5000元,并约定两天后归还,原告张某通过微信向被告王某转账5000元,既没有要求被告王某出具借条,也没有留存王某的基本信息,在原告张某多次催要借款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最终因原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按撤诉处理,但承办法官与原告张某联系时告知其仍具备起诉的权利,但需要先找寻被告的身份信息,否则案件有因被告不明确被驳回的风险。

温馨提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在起诉时需提供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地址以及手机号码。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