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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语言不通诉讼难  双语翻译解纷烦
  发布时间:2022-02-28 17:38:14 打印 字号: |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彰显司法为民温情。为充分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以抓好双语工作为切入点,让少数民族当事人再无语言表达障碍。

春节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藏族群众原告格某诉被告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临近年关,承办案件法官即刻联系被告询问欠款情况并做调解工作,被告同意调解,但称其已回四川老家过年,节后返回格尔木木接受调解。随后法官联系格某,原告称立案后已返回牧区,因牧区偏远信号偏弱,加之原告格某是藏族,对法官的询问理解困难,调解工作暂被搁置,但为保证案件及时处理,案件通过线上电子送达方式通知了双方开庭时间。春节过后,市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因原告系藏族,听不懂汉语普通话也不认识汉字,只会讲藏语和识别藏族文字。由于不同的藏区所使用的藏语语言也不尽相同,藏语系中包含有安多藏语、康巴藏语、为藏藏语等。本案原告所说的是康巴藏语。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邀请院精通康巴藏语的干警担任本案翻译工作。由于双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未能在庭前调解解决纠纷,庭审中,翻译人员通过藏汉语言精准翻译,将法庭的问题及被告的表述准确传递给原告,同时,法庭也认真听取了翻译人员对原告诉求的表达,准确、完整的庭审过程,充分保障了藏族群众格某的诉讼权利。庭后承办案件法官仍没有放弃调解化解纠纷的思路,在市法院双语干警的精准翻译下,经承办法官努力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化解,格某也通过翻译人员表达了向市法院的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于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近年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持续加大藏汉双语法官的培养力度,助力于少数民族群众诉权的保护。本案原告不懂汉语,不识汉字,市法院安排精通藏汉双语的干警担任翻译,在翻译人员的帮助下,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克服了语言障碍,实现“零距离”沟通,使得庭审活动顺利开展,使得少数民族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既严格适用了诉讼法,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这种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工作方法,保证了涉案群众的案件调解和庭审需要,坚持了“公正司法”,践行“为群众办实事”的诺言,获得了群众肯定。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