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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法典》宣讲微课题:遗产分配起纷争 释法明理促公正
  发布时间:2022-02-14 17:27:28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遗产继承更是这样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它既是一场人性与欲望的考验,也是一场血缘与亲情的拉锯。法官可以用法律来评判是非曲直,但却难以用天平衡量其中的情理得失。近日,格尔木法院民事审判庭对受理的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继承纠纷进行了审理,经过释法明理,让当事人明白如何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合法维权。

案情回顾:案件当事人韩姓兄弟姐妹共计五人,五名当事人的母亲早已离世,父亲于2010年也因各种疾病治愈无效也去世,五名当事人父亲名下的位于格尔木市建设路的01号商铺及商铺出租产生的收益作为遗产,且因商铺的价值较大,利益面前使得家庭成员间矛盾重重,争议较大,未能就该商铺遗产继承达成协议。除外,当事人父亲另一商铺02号也成为双方争执的财产。据作为兄弟姐妹中的原告韩某春陈述,02号商铺为遵守格尔木市建设路城市整体规划部署的要求,其父亲将商铺登记在其妹妹被告韩某英名下至今,该财产实为其父亲的遗产,应当作为遗产一并分割。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涉及韩某英名下房屋的权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由此可见,本案中登记在被告韩某英名下的02号商铺是否属于其父亲遗产,是否可依法进行分割继承并不明确。经法官的耐心调解,释法明理,原告韩某春表示将严格依据诉讼程序,对被告韩某英名下的商铺权属进行确权后再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对遗产依法进行分割,当庭撤诉。法官的调解工作不仅为当事人公平处理遗产继承打下了基础,也缓和了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关系。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存款、债权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继承的遗产应为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房产权属必须明确。该案对于法院来讲是一件小案,但对于群众来说就是影响生活的大事,看似简单的纠纷处理不当就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在该案处理中,格尔木法院不仅查明双方当事人家庭成员间的关系,而且详细了解兄弟姐妹间的感情关系,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做好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便于更好的化解影响亲情、感情的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