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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做春节文明“驶”者 莫当假日交通“醉”人
——格尔木法院高效审结十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2-01-24 17:43: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格尔木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集中审理了十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对十被告人依法判处了一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处罚金。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审查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着力提高办案效率,实现了快审快结。

这十起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均是在聚会饮酒之后,抱有侥幸心理,觉得自己喝得少、行程短、行驶道路偏僻,不会有交警查酒驾,或者认为自己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不会触碰到刑法,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们: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除符合基本的犯罪主体等构成要件外,需要符合三个基本要素,即道路、醉酒和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乡间小路、停车场前后、允许社会车辆进出、停放的小区,均属于道路安全法规定的“道路”;“醉酒”是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l00ml以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即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切勿自己主观臆断,认为自己没喝多还能“走”两步;“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仅“四轮”汽车属于机动车,“两轮”或者“三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的范围,甚至有些电动自行车也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设计标准,醉酒驾驶该类车辆均有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此,在饮酒的状态下,切勿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法律既是保护伞,也是高压电。在法律的保护下,我们才能安居乐业,但触碰到法律的红线,我们也要面临严苛的处罚。刑法似乎离我们很远,但也离我们很近。醉驾入刑,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醉酒驾车获刑不仅要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等刑法处罚,更将面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严厉处理。除此以外,如果父母因危险驾驶而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记录将伴随终生,其子女参军、入党、考取公务员等,或多或少会受到一些影响。道路千万条,安全驾驶第一条。春节将至,亲友聚会,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触及法律底线,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做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好公民。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