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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金额无法确定是否能定罪?
“两高一部”出台《意见(二)》提供明确具体适用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2-01-11 18:02:44 打印 字号: | |


2021年12月29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马某、毛某诈骗一案。庭审中,二被告对偷渡至缅甸从事“杀猪盘”类电信网络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查明,二人在境外加入诈骗集团,接受诈骗集团的培训,以伪造的身份分别通过微信、快手等社交软件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集团诈骗平台链接发送给被害人,多次诈骗被害人钱款。现有证据虽无法证实二被告人诈骗的具体金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的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该案中的二被告人符合该规定,虽无法证实二人诈骗的具体金额,但在案的证据足以证实二人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专门多次实施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杀猪盘”诈骗活动,累计时间达30日以上。遂依照《意见(二)》的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具体诈骗金额虽无法确定,但仍以诈骗罪定罪处刑。这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从严惩处原则,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愈发猖獗的当下,为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1年6月17日出台了《意见(二)》,《意见(二)》的出台充分彰显了党中央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在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依然持续高发、高位运行,作案方式逐步由电信诈骗向网络诈骗转变,作案窝点由境内向境外转移,技术手段不断演变升级,已成为当前发展最快、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新的难题和挑战。“两高一部”的《意见(二)》,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展现了聚焦全链条打击、坚持从严打击总体要求。

电信网络诈骗是随着电信通讯和互联网的普及而催生出的一种新型诈骗手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固定电话、手机、互联网等通讯工具,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社会公众设置骗局,远程骗取公众财产的犯罪。

电信诈骗之所以屡禁不止、屡剿不绝,是因为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害人面对的是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体,专业化分工明显,依托于网络技术的犯罪行为波及地域较广,隐蔽性较强,给侦查机关破案和追赃带来极大难度。因此,犯罪分子等很难在较短时间内一网打尽。另外,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通常是涉众型的,被害人遍及全国各地,取证难度大,为案件的侦查带来了现实的困难。还有的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有诈骗成功或者没有犯罪所得就不是犯罪,对此“两高一部”专门制发《意见(二)》严厉打击此类情形。不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如何狡猾,手段如何高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天上不会掉馅饼,不是窟窿就是陷阱”不管是犯罪分子还是被害人在任何时候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能想着不劳而获。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