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格尔木市法院受理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解某某之前系个体经营商户,其经营期间于2014年将锅炉及锅炉控制柜售卖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保期贰年。质保期过后原告一直催要货款,直至2021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然不支付欠付货款。由于原告经营的个体营业执照注销,原告以自然人身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货款。庭前,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双方调解,被告均以锅炉控制柜验收证明中没有加盖公司印章,货物质量无法保证其公司拒付货款,庭前因案涉货物质量存在争议双方未能调解。为查明争议事实,经征询双方意见后法官巡回法庭审理该案。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法官及书记员进入到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厂区开展巡回法庭,庭前首先向该房地产公司员工了解验收清单中签字人员的身份及锅炉控制柜是否在实际使用情况。经了解,验收单中签字人员系该公司前经理,锅炉控制柜也在实际使用。法官遂找该被告公司的负责人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并就现下疫情影响,告知被告应理解原告售卖货物的艰辛和生活的不易,要求被告主动付款,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履行社会责任。被告公司负责人经法官释法,诚恳谈心,最终同意全额支付货款,但因为公司现在筹措资金,无法立即付款,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提出合理调解方案,双方达成和解,确认被告在一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法官即刻制作调解书向双方送达,该案圆满解决。原告高兴的说“太谢谢法官了,这个钱我找被告公司要了四、五年了,他们一直没给,今天在法院法官的努力下,终于答应给我了。”
自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开展以来,格尔木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仅在审判中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也深入纠纷的现场,切实了解实际情况,这样无形中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双方的心理距离,所谓“眼见为实”,了解到对方的实际困难后,双方当事人也更容易互谅互让,从而达到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目的,巡回法庭更利于解决纠纷,提高案件解决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