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振某、冶某等九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2021年,待业在家的王振某在微信群中认识冶某,在网络聊天时,二人得知通过售卖微信账号赚钱的路子,为此二人在格尔木市骗取他人微信号,并售卖给诈骗团伙盈利。“成本小、来钱快”,数月之后,尝到“甜头”的二人觉得这个方式能“赚大钱”,为了大规模骗取微信号,先后召集刘某等七人专门从事骗取、收购微信账号“工作”。
刘某等人通过其他渠道加入学生QQ群,之后在群内发布“借用微信号,红包500元”等虚假广告,利用被害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一步步诱导被害人主动提供微信账号、密码。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刘某等人通过被害人短信验证码验证的方式登录被害人微信,并利用微信账号三天内只能修改一次密码的漏洞,在三天时间内利用其他人实名解封微信账号方式盗取被害人微信账号,之后他们便将盗取的微信账号出售给诈骗团伙进行获利。王振某、冶某伙同他人在较短时间内疯狂骗取微信账号、抖音账号等多种社交软件账号进行获利,截止案发,已非法获利40余万元。
被告人王振某、冶某等九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结合王振某、冶某等九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对九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九个月,并处人民币6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罚金。
该案的成功审结,有效打击了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猖獗势头,切实保护了公民个人隐私,还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为净化网络社交平台环境贡献了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力量。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其犯罪链条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随之兴起,屡禁不绝,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公民正常生活秩序,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埋下了隐患。针对非法获取、出售、利用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始终坚持严的工作基调、严的审判标准、严的司法程序,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为建设“平安格尔木”添砖加瓦、保驾护航。
法官提醒:现代社会,公民个人信息与公民的生产、生活权益息息相关,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非法获取、出售、提取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均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产业链,带来一系列的负面连锁效应,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广大市民要深刻认识到个人信息安全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重要意义,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依法使用和保护。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构建起信息安全的屏障,我们才能够依法、持久、安心地享受互联网时代带来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