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身处疫情发生地,仅第三人在本地,为严守疫情防控要求,高效便捷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法官依据《青海法院疫情期间庭审、调解应急保障方案》采取远程视频方式组织双方进行庭审调解,既减轻诉累,减少当事人支出,又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真挚谢意。
2019年,本案原告某电子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为我地某单位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但由于疫情原因,致使剩余货物未能如约交付。之后原告又与作为被告的温州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剩余货物由被告代为履行。但受疫情的持续影响,被告温州某公司也未能按约履行合同,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该案受理后,法官迅速安排了庭前调解及开庭时间,但时逢西宁地区突发疫情。法官及时与原、被告取得联系,得知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和解,但是原、被告均身处西宁,冒然来格将会给疫情防控带来隐患。为防止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扩散风险,同时保障案件审理顺利进行,经多方协调,承办法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组织当事人通过青海移动微法院远程视频系统进行线上庭审及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完成线上签字。
本次庭审及调解工作,原、被告均未到现场,但仍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方便疫情期间当事人参加诉讼,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法院疫情期间庭审、调解应急保障方案》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行在线调解,依托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