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积极发挥审判职能,深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2012年3月,原告苏某与被告马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2012年9月18日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因为当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并未领取结婚证,而是在2017年7月17日才补办的结婚登记。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并育有两子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便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由于原、被告均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据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在了解了原告的心态的纠结点后,主动联系被告做调解工作。通过沟通得知被告并不想离婚,还请求法官帮忙做原告的劝解工作。考虑到这个家庭的特殊情况,法官及助理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了综合分析,对原、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的调解工作,并在被告作出了今后应以家庭为重的郑重承诺后,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原告也主动撤回离婚诉讼,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通过积极主动的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稳定来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不仅解决了具体案件的纠纷问题,而且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向人民群众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