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是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在本质上是一种职责、一种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近期,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祁某等六被告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经审理查明,属未成年人因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在了解该案的详细情况后,承办法官主动与格尔木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沟通,了解到,本案涉及的两位被告在案发时,属于留守的未成年人,因监护人监管疏漏,导致二人染上网瘾,盗窃钱物绝大部分用于网络游戏充值,办案民警在办理所涉刑事案件期间,已对其父母进行批评教育,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的思想状态、未成年人犯罪后社会的接融度及危害性,主持各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询问了各被告的意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情况,其父母表示涉案的二未成年人均已有稳定的工作,在生活中积极上进,且愿意赔偿涉案款项,并于当庭赔偿原告直接财产损失8000余元,原告当庭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及时了解留守未成年人的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支持。教育并引导他们在未来的道路选择正确的人生。
在今后的工作中,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积极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把预防工作列为重点,结合《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即将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加强普法宣传,实现教育一人,带动一个家庭,辐射一个社会的目的,为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营造浓厚氛围,提升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保障未成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