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及时履行便是这条维权路上的终点。近日,格尔木市法院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在2014年向被告甲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事项,张某以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了购房款,甲公司向张某交付了房屋,后张某发现《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小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张某多次找甲公司要求退还多支付的购房款一万余元,但甲公司迟迟不愿退还,张某无奈诉至法院。本是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诉讼标的额小的案件,然而甲公司却一拖多年,张某的损失长期得不到救济,无奈之下不顾情面、对簿公堂。
受理案件当日,办案人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了解纠纷缘由,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的方面和甲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耐心向其释明逾期不履行的后果,在一番释明后,甲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违约行为,便承诺给张某退还多支付的购房款。第二日,张某称甲公司已向其退还多支付的购房款,激动地说说:“我催要了多年都没要到,没想到法官两天就把我的钱要到了!”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审判职能主动向后延伸,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切实减少了后续案件“执行难”问题的产生,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大家遇到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要及时维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