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某物业公司诉二十余名业主追索物业服务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考虑到该批当事人争议较大积怨颇深,承办法官决定加大调解力度,争取软化矛盾,采取较为柔和的方式解决纠纷。
庭审过程中,法院给予业主充分发表答辩意见的权利,并要求物业公司就业主反映的问题逐一作出回应。进入调解阶段时,法庭从维护业主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作为出发点,结合个人权利滥用与维护公共利益,开展调解工作。
法院认为,小区是由每一位业主组成的生活共同体,业主个体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和协作的共同生活关系。物业费及暖气费的拖欠,会直接影响小区的日常的设施维护与整体系统的运作,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全体业主对于公共部分应当遵守物业秩序。对于车辆随意停放、往垃圾箱以外的地方乱扔垃圾、擅自搭建违建等行为均属于业主向公共区域扩张了其个人权利,其权利滥用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公共区域的公共权利,应当要进行必要的限制。作为物业公司,在收取费用后,遇到业主反馈的问题后应积极履职,尽力寻求解决方案,对擅自占用公共区域的行为,可以依据小区公约或者相关规定提请业主改正。但是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并不免除全体业主对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及公共安全的维护和担当,构建和谐的小区环境最终需要全体业主的共同努力。
经过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表态均同意调解,物业公司亦表态会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为业主提供舒心的物业服务,大部分业主当场向物业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案件均以调解和撤诉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针对案件所涉法律知识,人民法院也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法治宣传,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理念,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