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交通管理部门不断加大交通安全宣传、督查力度,但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往往因赔偿问题产生较大争议,在无法和解的情况下选择诉讼解决。近日,一起因双方处理方式和态度不妥导致小纠纷扩大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以高效率审结。
2020年9月1日原告杨某某乘坐其丈夫驾驶的电动车与被告安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杨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安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安某某以其车辆已购买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且原告主张费用不合理需要依据相关规定重新核算为由拒绝赔偿。而原告则认为是否应由保险公司理赔是被告的事情,与其无关,故双方发生争执,语言不善未能解决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审理中被告安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包括案件事实、车辆状况、赔偿标准等多达六项反驳意见的答辩状。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了事发时的状况,经法官询问得知双方不仅仅是简单的赔偿问题,还因赔偿问题双方相互之间语气不善,发生争吵,两人心中都憋着一股气,谁也不退让。了解到实情后,法官明白要想解决双方纠纷,首先要让双方放下心中的成见,打开双方的心结,本案就会迎刃而解。10月25日法官通知双方到庭开展调解,首先引导双方互相站在对方的位置上思考和体谅,引导双方进行沟通,其次从被告全责带来的危害入手,入情入理耐心细致分析案情,法官透彻的说理释法,加入的情感调解方法,解开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鉴于造成的损害不是特别严重,且被告安某某车辆投保保险,法官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调解,对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及数额详细向原告作出解释,哪些属于赔偿范围,哪些数额计算过高,使得案件调解过程十分顺利,次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中签字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5553.98元,当事人对法官解开双方心结,化解双方矛盾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评价。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主要矛盾在于双方当事人前期处理事故的方式方法及态度不妥,导致小纠纷扩大化,法官耐心细致的剖析案情,指出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并加以劝导,同时详尽的解释法律规定,消除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顺利达成调解。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人人都知,但往往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这种心理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受害者则会因伤造成自身痛苦,也会给家庭带来经济负担和危害,对社会资源造成浪费,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无论简单还是复杂案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花心思找方法,用群众能听得懂,能接受的方式解释法律处理纠纷,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真正做到为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