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动态 > 工作动态
以案释法:劳务帮工导致受伤 人民法院审判维权
  发布时间:2021-10-28 17:47:03 打印 字号: | |


  

农民工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因农民工务工导致人身伤亡事件也时有发生,事故发生后,往往因证据不足导致案件的赔偿义务人、过错责任、案件性质等认定较困难。对待此类案件,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从细微处着手,找寻案件的结合点和关联点,对不扎实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判断,把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做到实处、落到细处,把好案件的质量关,真正从案件的公正审判中体现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司法情怀。

    2019年5月的一天受害人冶某某依照雇主姚某某指派到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当晚20时许受害人冶某某按照惯例在帮助科技公司的叉车司机卸完自己驾驶的车辆上的货物后,与另外一名司机卸另一辆车上的货物,卸货过程中因叉车司机在原告尚未站稳的情况下退车造成冶某某站立不稳从高达2.8米货堆上摔落至货堆旁受伤致残。由于雇主姚某某与接收货物的科技公司推诿拒付赔偿款,冶某某诉至法院。承办案件法官发现本案有一个很大的难点,书面证据匮乏。虽然原告哈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之间为雇佣关系,但原告选择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是否与被告某科技公司形成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关系及过错责任认定是被告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本案因缺乏类如监控、报案材料等直接、显而易见的证据证实是否存在帮工事实,需要补强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案件法官责令被告某科技公司通知其公司的现场叉车司机到法院接受询问,最终承办法官结合事故现场环境、证人证言、叉车司机的询问、录音、原告哈某某受伤部位及程度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认定原告冶某某向被告某科技公司提供无偿帮工劳务事实成立,被告某科技公司存在过错,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某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判决,原告冶某某特地到法院对法官深表感谢。

    为群众办事实,解难题是法官的“天职”,也是践行为民服务初心的使命担当,群众的事情不仅要“放在心上”,更要抓在手上。法官的天职源于职责和担当,源于情怀和使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位法官长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体现。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涉诉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切实加强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即是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法官的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和操作要求,注意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如不幸发生事故,也要第一时间采取必要的、合理的的措施固定、保存证据,为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好基础。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