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件。甲系乙公司职工,在车间临时休息时,突发疾病晕倒在地,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部门认为甲受到的事故伤害视同工亡,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乙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以甲突发疾病是在午休时间为由,要求我院予以撤销。
法官说法: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所制定的《上下班制度》规定职工用餐由其后勤送到车间用餐,职工休息时不得擅离厂区。事发当天乙公司配送午餐至甲所在车间,并安排甲及同事在生产厂区集中用餐及休息,该时间段不由甲自由支配,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续;甲就餐后15分钟发病晕倒,在同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认定视同因工死亡。
法院判决: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