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为危险犯,司法实践中大量呈现的是以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情形。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将受到“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高速增长,呈现出大部分家庭基本拥有一辆机动车的现状,但由于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在无法抗拒“人情世故”的潜意识下,尚未真正形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高压意识,危险驾驶行为屡犯不减。
2021年截止9月上旬,格尔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218件,结案204件,其中审结危险驾驶罪93件93人,占刑事案件的46%,同比去年同期审结危险驾驶罪77件77人,上升了20.78%。
酒驾机动车类型分析: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中,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7件7人,酒后驾驶无驾驶资格机动车9件9人,占比17.2%;再犯4件4人,有前科1件1人,占比5.38%;酒后驾驶汽车81件81人,占比87.09%;驾驶摩托车及电动车12件12人,占比12.91%。
适用刑罚分析:适用拘役并宣告缓刑20件20人,占比21.51%;适用拘役73件73人,占比78.49%;即近八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一定期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含本数)的6人,占比6.45%;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上至200mg/100ml以下的56人,占比60.22%;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含本数)的31人,占比33.33%;即今年以来危险驾驶罪案件共处罚金476000元,人均罚金5000元以上,并赔偿经济损失461965元。 6人左右因一瓶啤酒或一口白酒导致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酒文化在我国有着渊源流长的历史,酒精会放大人性的缺点,醉酒后会有着强大的“自信心”,自信开车技术好,认为短距离行驶自己熟悉的路段,或避开高峰时段,在人流及车流较少的路段夜间行驶,出现事故及遭遇巡查的概率较低,故而“应该没事”的侥幸心理占据大多数。同时,可能存在曾经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被查获的经历,再次铤而走险,心理上认为守法守的是“交警”而非刑法,一次次放松了自我约束,导致人生履历被载犯罪记录。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驾驶人自身的法律素质和对家庭的责任感,“受害”的不仅仅是驾驶人自己。
法院寄语: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醉驾导致的后果是难以承受的,除了被吊销驾驶证,还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被单位辞退、开除公职等,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甚至能让人倾家荡产。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牢记危险驾驶,在路边等你的可不只有交警,还有高额罚金和“高墙大院”。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乘酒后车,切莫“醉人”变“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