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建为引领,在和谐促审判理念下,创新开展“党建+司法服务”工作模式,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自愿、中立、平等、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室解决纠纷的作用,积极为当事人释法明理,通过调解,减少诉讼程序,缓解法院案件过多的压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法律问题解决途径,把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减少了诉讼成本,同时积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始终注重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的化解,为促进本地区各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悉心打造了“八和”调解室。民事纠纷的调解是一种以合意为核心要素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的法律适用。与开庭审理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不同,不必经历繁冗、严格的庭审程序,法院始终以中立者的角度,促进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进度,直接推动当事人进入争议问题的核心,在利弊权衡之下达成合意。
2021年8月24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和安”调解室成功调解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系被告安某某的嫂子,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进而发展成恶性打斗事件,造成马某某受伤。事后原告住院治疗产生一定损失,但却无法就赔偿事宜与被告达成一致。马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安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系亲戚关系,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尚需修复破裂的亲情,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法官耐心细致的向双方释法明理,厘清双方各自责任,不偏不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双方当事人消弭了几分愤懑和对立,引导当事人树立“和睦、安稳”的思想,从而促使亲人之间更加懂得互谅互让,最终达成和解。
现代法院调解解决纠纷体现中华法系 “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通过平和的方式明辨善恶、平息止争,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谋求一种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在双方自愿协商、消除隔阂的过程中提高了当事人的法治理念,消除了社会中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