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朋友聚会、参加宴请,一般都会喝酒助兴,但醉酒后引发犯罪的事件也是比比皆是。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李某某因饮酒后无故划伤20辆车,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在前往其居住的格尔木市盐湖三小区11号楼1单元204室时,用随身携带的家门钥匙将停放在格尔木市盐湖三小区11号楼、12号楼前的20辆汽车机盖漆面无故划伤。
经格尔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损车辆市场修复费用总额为人民币4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20辆车主经济损失共计31000元,并得到谅解。据此,以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在向被告人送达刑事判决书时,被告人忏悔到:“因为这次的犯罪,毁了我的一生,我的工作也丢了,以后还会影响小孩上学、工作,真的后悔啊!”通过此案提醒广大群众,要学法用法,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法官释法:社会公众对醉酒的人辨认控制能力减弱都有共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行为人明知道自己饮酒后会滋事伤人而为之,饮酒后实施犯罪行为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中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切莫因为法律意识淡薄、饮酒后滋事犯罪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