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加倍爱护。格尔木法院一直努力营造关爱残疾人的浓厚氛围,强化宣传保障残疾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残疾人实体权益保障,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全面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方便残疾人诉讼,使残疾人更好地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是在立案环节保障残疾人权益。格尔木法院为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电话预约、网络预约、上门立案,并为残疾人士立案开辟绿色通道,方便残疾人士行使诉讼权利。2020年7月1日法院立案庭法官接待了一位特殊当事人刘某某,当他拄着盲杖在法警帮助下步履蹒跚的走进立案大厅时,工作人员就注意到了其是一位盲人当事人,便主动上前询问情况,当事人刘某某告诉法官他要与妻子张某某离婚,经法官询问得知,刘某某与其妻均为盲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极其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趋淡薄。现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故刘某某要求法院为其办理离婚诉讼。法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及时审查该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并快速办理立案手续。同时安排专职导诉员,帮助该当事人办理立案、交费、联系律师,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引导,最大限度方便该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是在审判环节保障残疾人权益。特殊群体当事人由于听觉、言语能力等方面的障碍,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参与诉讼的能力受到一定的影响,需要法官用心细致与耐心地与当事人沟通,创新工作方式,想方设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在格尔木法院调解的一起聋哑人离婚案件中,承办法官在收到该案件后,知晓本案当事人均为聋哑人。为此,法官多次与原、被告的家人、亲属联系,主动了解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离婚原因等综合情况,并与双方确定好调解时间。同时,与辖区内特殊学校取得联系,邀请一名手语翻译老师,让手语翻译老师为原、被告“代言”。调解过程中,在手语翻译的协助下,承办法官耐心细致与双方沟通,从事实、法律、道德、情感等方面释法明理、深入交流,最终在查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基础上,主持双方通过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在签署调解笔录时,双方当事人向法官竖起了大拇指,感谢法官为解决他们的纠纷付出的辛勤劳动。
三是在执行环节保障残疾人权益。格尔木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巧用“情理法”,以满腔热血和实际行动诠释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2020年8月26日,格尔木法院执行完毕了一起十八年前的“执行不能”案件,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拿到了5.5万元执行款。此案中刘某峰与某市场内干果批零店店主张某某发生争执后相互撕打,之后,刘某峰及其同伴再次来到店内滋事,刘某峰持械将张某某打成重伤,造成三级伤残,构成故意伤害罪。2002年张某某依据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刘某峰时,他正在监狱服刑,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案件陷入了僵局。按照2002年的执行中实施债权凭证制度,执行法官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便向张某某发放了“债权凭证”,十八年过去了,生活陷入窘境的张某某手持“债权凭证”,再次来到了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本着对申请执行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执行法官下定决心再次啃下这十八年前的“骨头案”。执行法官通过不停地奔走查询,从刘某峰原单位几名退休职工的口中得知刘某峰在出狱后在西宁务工,并找到了他的电话号码。执行法官拨通号码后从法理、情理、道理方面告知被执行人刘某峰阐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带来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刘某峰在法网恢恢下无处可逃,将5.5万元执行款交付法院。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拿到了等待了18年的5.5万元执行款,露出了满意的笑容。这起十八年的骨头案至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四是开展巡回法庭保障残疾人权益。格尔木法院在审理的原告马某兰诉被告马某龙离婚纠纷案件中,由于被告马某龙在2008年遭遇车祸,系听力一级残疾人员。鉴于被告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到庭,为了方便双方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将法庭搬到当事人富源村家中。同时,为了充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法庭从特殊职业学校特地为其聘请了手语翻译老师。该案审理时长接近三个小时才结束,通过法官笔谈加手语翻译的方式,让失聪当事人充分理解庭审的每一个过程,全面、完整的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见。通过在人民群众家门口提供司法服务,发挥人民法庭为人民解忧的作用,充分保障了残疾人参与诉讼的权利,让公平正义实现的过程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到,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五是坚持宽严相济政策,依法审理涉残疾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保障特殊群体的权利,特殊群体并不能因此就为所欲为,刑法是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7月8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田某宏、赵某同妨害公务一案,比较特殊的是本案二被告人均系聋哑人。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量刑情节申报表时,法官询问二被告人得知二人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我院及时向二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并联系二名格尔木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在庭审中分别为二被告人进行翻译,使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庭审顺利有序进行。做到了保障特殊群体的权利与打击犯罪并重。
今后在办理涉残疾人案件时,格尔木法院将一如既往秉持法律公平正义,创新方式方法,时刻怀有便民、为民初心,让每一位当事人都感受到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