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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 拒绝酒驾是首条
  发布时间:2021-01-05 19:29:22 打印 字号: | |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驾入刑也早已引起社会的关注,但仍有人知法犯法。2020年12月17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2020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 “捷豹”牌小型轿车,由格尔木市八一路“东北烧烤”门前驶出,途径八一路、中山路,沿中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盐化小区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熊某某驾驶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驶离现场,被依法查获

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案发时吴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60mg/100ml。

格尔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事故相对方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1万元,并取得谅解。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控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案发时,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遂对被告人吴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2011年1月14日实施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的则属于醉驾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将处以一到六个月拘役。

承办法官告诫大家:作为车辆驾驶人员,一定要杜绝酒后驾车,切实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切忌勿以侥幸心理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