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动态 > 审判工作
孩子非亲生,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发布时间:2020-12-25 11:46:41 打印 字号: | |

婚姻自由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社会倡导文明健康的婚姻行为。但基于各地风俗习惯,彩礼仍是现阶段某些地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近日格尔木市法院调处一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016年小明、小芳(均为化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5月小芳怀孕,要求与小明结婚。因小芳未达到法定婚龄,2018年 10月双方举行了婚礼后同居生活。2019年1月小芳生下一女儿,2020年7月在小明给女儿上报户口过程中,小明发现自己竟然不是女儿的亲生父亲。小明大怒,一纸诉状将小芳诉至法院,并要求返还彩礼10万余元。小芳收到传票后表示,其已与小明共同生活二年,对于小明单方带女儿做的亲子鉴定不认可,拒绝返还彩礼。经法官多次释明并调解,小芳返还小明彩礼9万元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本案中小明和小芳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小芳生育的女儿与小明无血缘关系,故小芳应全部或大部分返还小明给付的彩礼。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