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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信访必复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6 11:20:13 打印 字号: | |

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权,增强本院涉诉信访工作透明度,规范信访答复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立案庭负责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立案庭内设专门负责涉诉信访业务的工作机构,专人负责信访件的接收、审查、登记、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呈报、交(转)办、催(督)办、信访答复等具体工作。

第二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应及时接收、拆信、认真审阅登记、依法妥善处理,做到信件处理程序化、规范化。

第三条 对人民群众来访应认真听取陈述、耐心解答,做到有访必接,依法处理。

第四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应尽可能给予复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复信:

(一)对于不涉及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来信,复信告知向法律咨询部门咨询;

(二)对于来信人反映的问题已作出处理的来信,复信将处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三)对于按规定转到其他部门处理的来信,复信告知来信人直接与有关部门联系;

(四)对审判工作提出重要建设性意见或反映重大问题的来信,复信告知联系承办机构,并予以鼓励;

(五)对属于告诉、申诉、申请再审性质的来信,按照立案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于人大代表来信,按照《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转本院人大代表联络室登记、办理和统一答复;

(七)上级机关转来信访人的信访材料,交办机关要求向信访人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向信访人再次作出书面答复,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机关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条 对人民群众下列来访,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答复处理:

(一)反映不属于本院主管范围内问题的,告知来访人到有关部门联系;

(二)法律咨询的,可依法直接答复来访人;

(三)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已作出处理的,将处理结果答复来访人;

(四)对审判工作提出重要建设性意见或反映重大问题的,告知联系承办机构或将材料转承办机构;

(五)属于告诉、申诉、申请再审性质的,按照立案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反映违法、违纪、违法审判问题的,告知信访人向市监察委员会反映,并转市监察委员会接待处理。

第六条 凡列入信访必复的信访件由诉讼服务中心审查并造册登记、建档,并根据信访件的来源等情况,做好信访件的分流、催办、督办工作。

第七条 对于已经本院受理并作出决定或经上级法院复查并作出维持本院处理决定的涉诉信访,信访人以相同理由反映同样事项的重复信访,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教育疏导和稳控工作。

第八条 对已经按信访终结程序审查终结并已答复信访人的涉诉信访案件,登记注明信访终结情况,如信访人仍坚持信访,可告知信访人不再处理,但应做好教育疏导和稳控工作。

第九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认真负责,做到依法、文明、公正、高效开展信访工作,受到人民群众普遍好评,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奖励或者按程序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记功。

第十条 在信访工作中,因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或处理不及时、不妥当,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