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诉讼须知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6 11:09:22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公开,强化本院内部管理,提高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质效,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促进法院作风建设,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及网上立案平台办理立案、执行、申请再审等诉讼事项,或者通过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需要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收费标准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诉讼服务中心全体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职责:

(一)积极为来访者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二)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来访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应当熟练掌握与其所在职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   

(四)熟知本职各项工作技能;

(五)熟悉本院各内设机构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待来访者提出的立案有关事项的申请、咨询或在审核网上立案时,应当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属于自身业务范围的,咨询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和办理程序、要求,联系方式;条件允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办理该类事项的书面流程、清单等;

(二)认真接待做好记录,作出详尽的说明解释,并提供详实、全面的信息;

(三)不属于本院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或部门解决,明确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的,应当一并告知;

(四)工作人员当场难以解答的,应当做好及时记录和反馈工作,必要时请示有关领导,尽力协助解决。

第五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对其进行认真、耐心、细致的指导与解释,需补正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并做好登记备案。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应指导当事人当场更正。

第六条 当事人补齐手续和材料后,应当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对因其他原因仍不能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其不能办理的原因。当事人再次提交补充材料时,承办人应认真审查核对原来所缺的材料是否补充齐全,材料补充齐全的,应当立即办理相关手续。若补办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或仍有欠缺,承办人仍应继续耐心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