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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闯祸”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动物致害案件
  发布时间:2020-11-17 17:50: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马某损失7000余元。

被告张某饲养了一条狼狗,平时拴在自家平房旁,马某路过时被咬伤,造成人身损失上千元。事后马某找到张某要求赔偿损失,但张某只同意赔偿2000余元,经多次协商无果后,马某无奈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本案经过多次调解,但被告仅认可自家的狗咬伤了原告,并不认可马某的损失数额,同时认为马某自身存在过错。本案通过法官多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并且张某当庭支付了赔偿款,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疏于管理自己饲养的动物,致他人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条文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其明确规定:动物饲养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狼狗饲养者为张某,马某仅是经过的路人被咬伤,且张某无证据证明马某自身存在过错,导致马某人身损失,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饲养宠物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提升生活品质的方式,但这些饲养动物也给城市卫生、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隐患,因为作为动物,尽管是人类最亲密的朋友,但难免会有一定的攻击性,一些饲养人不规范饲养行为更是让宠物伤人的情况屡屡发生。因此,动物饲养者必须加强管理措施,相信只要文明饲养动物,我们就能很大程度避免宠物恶性伤人事件的发生,构筑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安全环境。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