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是化解矛盾的便捷途径,不仅缓解了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尴尬,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案件审结效率,在保证当事人意志自由和民事权益的同时,节约了审判资源。
近日,一起因青海某公司拖欠张某10余万元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庭前调解的方式结案。庭前调解时,法官以合作关系和友情合作为切入点,语重心长地说到:“友情合作是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前提,规则是维系并发展良好合作关系的保证,诚实守信是保持合作关系的稳压器,基于双方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庭前调解更有利于双方开展以后的业务往来。”最终,双方握手言和,青海某公司亦于约定的日期向张某付清了货款,双方纠纷彻底解决,为以后的合作留了余地。
法官说法:诉讼中的庭前调解是在法院正式开庭之前双方当事人就该案进行协商的过程。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一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达成调解意见,则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同法院的判决书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一经调解书确定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是不能反悔的。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行庭前调解还有三点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调解法官保持中立性、公正性。法院设置庭前调解程序,可以有效避免法官扮演调解者与判决者双重角色之弊端。二是有利于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和节省司法资源。庭前调解,可以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提高案件庭前调解结案率,使当事人节省委托律师的费用,节省诉讼成本。法院高效审结案件,节约司法资源。三是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实现“案结事了”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市法院针对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长期发挥庭前调解在办案中的积极作用,将有调解意愿或可以调解的案件,在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矛盾,既化解了纠纷,也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尴尬,受到了当事人的诸多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