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6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财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2020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财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格尔木市青年巷砖厂驶出,途径青年巷、盐桥路,沿盐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盐桥北路某处时,与贾某某驾驶的 “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
被告人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且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遂对被告人财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很多人认为醉酒驾驶摩托车没什么事,总是有侥幸心理,根本就不重视或者不知道违法的后果和严重性。法官提醒您:醉酒驾驶摩托车和驾驶机动车是一样的处罚,因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摩托车驾驶证英文D是三轮摩托车型代码、E是两轮摩托车型代码,如果未取得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交警会按无证驾驶机动车处罚,且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就是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应拘役1-6个月;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量刑时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