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由于劳务者自身安全保护意识不足、雇主安全监管和保障不到位等因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日益频发,部分事故后果极为严重。
近日,格尔木市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青海甲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有相应资质的甘肃乙公司,甘肃乙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赵某,赵某又将承包的涉案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张某,张某雇佣王某在涉案工程中提供劳务。2019年10月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后经鉴定王某的严重颅脑损伤经治疗后目前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后王某起诉张某、赵某、甘肃乙公司、青海甲公司,要求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事发时王某明知自己需要在离开地面的脚手架上从事劳动,却对自身的安全疏于防范,对其受伤致残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对于其余损失,甘肃乙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赵某,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此类案件,法官提醒广大劳务工作者在工作时增强安全保护意识,规范安全作业,例如在高空作业要佩戴安全帽等安全设施,操作机器设备应严格遵照操作规范等。用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完备的安全培训及检查机制,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并严格要求工作人员执行,确保施工安全。对于发包人等应当尽到资质审查义务,如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将加大事故发生的风险和自身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