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高某林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案,被告人高某林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高某林将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吉某某处查封、扣押并交由其保管的斗山牌500-7挖掘机一台、龙工牌520A压路机一台擅自出租,经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多次要求后至今未将上述挖掘机及压路机运回指定保管地,致使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高某林与被申请执行人吉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法正常执行。
经青海省正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初稿)鉴定:斗山500- 7挖机、龙工520A压路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691006元、51826元,共计人民币742832元。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且被告人庭前与控方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高某林明知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而非法处置,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林作为申请执行人因经济困难,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机械设备,致使其申请执行的财产损失,且该损失由其本人自行承担,故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高某林拘役六个月。
查封、扣押、冻结是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性控制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司法活动顺利进行和生效裁判有效执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属于“妨害司法罪”之一种,此类案件犯罪主体多是被执行人,本案比较特殊犯罪主体是申请执行人。
在当前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本案不仅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价值,更具有对社会公众的宣传价值。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打击隐瞒、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逃避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行为,建立司法威慑机制,规范司法秩序、保障司法机关有效的正常活动,增强司法权威性、公信力和民众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