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动态 > 执行工作
锲而不舍!十八年前“执行不能”案件圆满执结
  发布时间:2020-09-03 17:17:05 打印 字号: | |

2020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拿到了5.5万元执行款,这起十八年前的“执行不能”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事情要追溯到2000年12月,刘某峰值班期间饮酒后,因琐事与某市场内干果批零店店主张某某发生争执后相互撕打,之后,刘某峰及其同伴再次来到店内滋事,刘某峰持械将张某某打成重伤,造成三级伤残,构成故意伤害罪。2002年张某某依据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刘某峰时,他正在监狱服刑,案件陷入了僵局。面对此类被执行人已服刑且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不能”案件,按照2002年的执行中实施债权凭证制度,执行法官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便向张某某发放了“债权凭证”,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期限的限制。

一转眼十八年过去了,生活陷入窘境的张某某手持“债权凭证”,再次来到了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虽然时隔18年,执行法官一眼便认出了张某某,本着对申请执行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执行法官下定决心再次啃下这十八年前的“骨头案”,他拿起案卷认真梳理了一番,经过分析,被执行人刘某峰应该在几年前就已刑满释放,想在人海茫茫中找到刘某峰无异于大海捞针。执行法官经过十余次的奔走查询,辗转来到被执行人刘某峰原单位,在几名退休职工的口中得知刘某峰在出狱后在西宁务工,并得到了几个可能是刘某峰的电话号码,案件终于找到了突破口。执行法官拨通了电话,对方果然是已销声匿迹已久的刘某峰。执行法官从法理、情理、道理方面向被执行人刘某峰阐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带来的严重后果,希望其主动履行该义务了结该案。被执行人刘某峰表示在法网之下无人能逃,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并将5.5万元案款委托其朋友交付法院。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拿到了等待了18年的5.5万元执行款,露出了满意的笑容。这起十八年的骨头案至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穷尽执行措施,巧用“情理法”,以满腔热血和实际行动诠释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