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1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格尔木某物资销售公司与被告青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与被告是长期的合同伙伴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支付货款,双方经对账签订《抵账协议》,确定被告欠付原告材料款621094.47元,被告用提供给原告的材料冲抵了312000元,又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100000元,剩余材料款209094.47元至今未付。
在通知当事人应诉过程中,原告所提供被告的联系电话一直处于忙音状态,且被告再无其他联系方式。为及时与被告取得联系,办案法官通过审判办案系统查询相关案件,发现几个月前该公司在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处理过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于是便与该院民事审判庭张青秀庭长联系,委托送达相关应诉及开庭手续。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在百忙中驱车前往70公里外的被告厂区进行送达,并让被告提供其联系方式和详细地址。在与被告取得联系后,从原、被告系多年合作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与被告悉心沟通,最终,被告表示尽快向原告支付所欠材料款。2020年8月31日,原告格尔木某物资公司以收到被告青海某公司支付的全额材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此案的办理不仅是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也是“枫桥经验”的传承。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不断健全和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努力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为实现美丽和谐文明的新青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