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我却利用疫情去实施诈骗,我错了。”7月30 日上午,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崔某某痛哭流涕,深表悔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崔某某在北京市通过QQ、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其有医用一次性口罩资源可以售卖的虚假信息,并在互联网上下载口罩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口罩营业执照等图片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分别骗取被害人安某某、邵某某人民币为102500元、300元。
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控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对被告人崔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协助侦查机关追回赃款46416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实施诈骗行为时正值全国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其利用公众急缺口罩的心理,骗取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连日来,全国各地均发布公告,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的利剑高悬,却仍然有人为了一己私利在全国抗击疫情期间,借销售防疫物资行诈骗之事,这种人必将受到法律法的严惩。
法官再次提醒广大市民,网络虚构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诈骗手段多样。我们要提高防范意识,牢牢守护自己的钱袋子,不贪图小便宜,对于发现的不良信息及涉嫌诈骗的网站等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