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三评查一审核”工作常态化开展,是落实陈明国院长“案件要精审”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格尔木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积极推动各项工作“网上运行”,严格落实审判监督管理“三评查一审核”制度,充分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定准质效基点、选准人员基础、统配评定基准、搭建台帐基石、强调考评基构、夯实评查基柱,定期开展重点案件质量评查、文书评查、庭审评查,执行庭长负责结案审核制,认真落实最高院和省高院关于信息化应用“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一、清晰认识,定准质效基点
格尔木法院充分认识在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三评查一审核”工作是提高案件质效的必要举措,对此院党组高度重视,把该项工作当做“一把手”工程来抓。2020年上半年,评查重点案件57件,其中合格案件39件,一般瑕疵案件18件。2020年4月至7月,开展庭审评查活动两次,评查庭审56场,其中优4场、良45场、合格7场。2020年4月至7月,开展文书评查活动4次,评查裁判文书128件,其中优13件、良107件、合格8件。截至2020年7月31日,结案2441件(不含执行),进行常规评查2481次,通过2441次,退回40次,通过率98.39%。
二、充实力量,选准人员基础
审判管理与监督委员会统筹推进,做好本院案件“三评查一审核”工作的具体安排与部署,切实发挥工作指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应对最高院案件评查活动常态化新形势要求,建立资深法官“人人是评查员”机制,首批兼职评查员通过认真履职,有序完成了评查任务。同时,结合格尔木法院案多人少,人均办案量大,办案压力大,法官结构年轻化等特点,补充调配员额法官进入兼职评查员队伍。全员培训,全员参与,全面提高评查员的责任心,均衡分解评查任务,降低评查员的评查任务量,使评查工作常态化开展的同时,避免了单人因评查任务量过重导致走过场的情况发生。
三、谙熟标准,统配评定基准
审管办严格按照省法院《方案》要求,根据青高法办﹝2018﹞69号文件《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标准(试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评查办法及标准(试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听证)活动评查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对全体评查员开展评查培训和文件学习,按照评查办法和标准统一评查结论,使评查规则切实执行,评查工作开展有序,不走样、不打折。
四、线上应用,搭建台帐基石
自2020年5月,格尔木法院“三评查”活动实现网上运行,通过“案件评查系统”线上开展评查:重点案件通过在评查系统建立活动后,对系统自动检索到的案件(含符合评查要求的案件和关联案件)进行筛选立案,按照承办人及所在庭室人员回避的要求分配给评查员;裁判文书评查通过在评查系统建立活动后,对系统自动检索到的案件以人工筛选判决书为主的方式抽取并立案,按照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回避的要求人工分配给评查员;庭审活动评查通过在评查系统建立活动后,系统抽取每个员额法官1次庭审录像进入待立案,由审管办人工立案,按照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回避的要求分配给评查员。评查员在评查系统中收到待评查案件,在系统内按照系统设置的扣分项及相应要求开展评查活动,上传或生成评查报告,评查结束在系统内检查评查报告并提交“结案”。评查活动全程线上运行,系统留痕,形成电子台帐。
五、遵照规则,夯实评查基柱
对裁判文书和庭审活动的评查结果,由系统生成评查报告,审管办制作审管通报,汇总分析文书评查和庭审评查中出现的问题和瑕疵,向业务部门进行及时反馈,督促业务部门提升裁判文书质量,规范庭审活动,提升司法公信力。重点案件评查人员(合议庭)对所分配的重评案件进行全案评查后,上传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填写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审管办制作审管通报,汇总并分析重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向业务部门及时反馈,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总结审判经验,规范司法行为,归纳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
业务部门对于通报中记载的问题通过部门会议传达和讨论,统一认识,对上级法院在发回和改判案件中提到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及时调整办案思路,统一认识。对于裁判文书评查中提到的瑕疵性问题应当予以补救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足以造成影响的在后续案件裁判中予以注意,避免误差,提高文书质量和水平。对于庭审活动评查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规范,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六、注重结果,强调考评基构
将评查案件计入评查人工作绩效:承担评查工作的,重点案件质量评查每件加2分(或3个工作量),裁判文书评查和庭审评查每件加1分(或1.5个工作量)。
将评查结果计入被评查人工作绩效:案件质量评查被评定为不合格案件的减5分,被评定为重大瑕疵案件的减2分,被评定为一般瑕疵案件的减1分;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减2分。对于在本州或本院组织的评查(交叉评查)活动中获得优秀的,承办法官加2分。
格尔木法院通过“三评查一审核”工作的定期开展,裁判文书、庭审活动水平均有相应提高,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切实提高案件质量,避免上诉后因瑕疵问题被上级法院发回或改判,努力降低案件发改率。